【认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粤教策函〔2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等职业学校,广实验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学学

  为深入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全会,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组关于认真学贯彻的十八届四全会精神的通知教〔2014〕4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现就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我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定日益严密社会整体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运用法律处理事的能力不断提高,学校在教育改革面临的风险矛盾和挑战也不断增多。推进依法治校已成为新阶段我省教育工作的重点任。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十八届四全会更是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学校法治化水的重要手段和衡量学校管理水的重要内容。

  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全会精神和教〔2014〕45号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的重要保证,是学校防范办学风险,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切实把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到2015年底,各高校和高阶段学校含完全学等职业学校,以及各县市区40以上的义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学校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

  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以下法律事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把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和创强争先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指导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监督和考评机制。要确定专门工作部门或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跟踪落实学校制度法律顾问建设情况。

  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可采用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等形式。高校及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采用一校一聘校聘校用的形式;偏远山区及规模较的学校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请,采用多校聘县聘校用的形式。高校还可以结合实际,设置学校法律顾问室。鼓励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提前完成建立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任。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学校法律顾问专项经费。

  各学校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与学校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省属各学校含等职业学校在2015年1月30日前要将20152016年本市本校建设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计划方案及工作联系人报我厅政策法规处,并将电子版发送 。各地各校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过程相关事宜,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地址广州市风路723号省教育厅;联系人陈遵,陈兵;联系电话;传真。

  广省教育厅

  2015年1月4日